相关法条:刑法第96条 刑法第22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1】155号)

一、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三、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相关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76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准 确 理 解 和 适 用 刑 法 中 " 国 家 规 定 " 的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相 关 法 条 : 刑 法 第 96 条 刑 法 第 225 条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准 确 理 解 和 适 用 刑 法 中 ” 国 家 规 定 ” 的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法 发 【2011】155 号 )

一 、 根 据 刑 法 第 九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刑 法 中 的 ” 国 家 规 定 ”, 是 指 全 国 人 民 大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和 决 定 ,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行 政 法 规 、 规 定 的 行 政 措 施 、 发 布 的 决 定 和 命 令 。 其 中 ,“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行 政 措 施 ” 应 当 由 国 务 院 决 定 , 通 常 以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制 发 文 件 的 形 式 加 以 规 定 。 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名 义 制 发 的 文 件 ,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 亦 应 视 为 刑 法 中 的 ” 国 家 规 定 ”:(1) 有 明 确 的 法 律 依 据 或 者 同 相 关 行 政 法 规 不 相 抵 触 ;(2) 经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或 者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3) 在 国 务 院 公 报 上 公 开 发 布 。

二 、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在 刑 事 审 判 工 作 中 , 对 有 关 案 件 所 涉 及 的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 的 认 定 , 要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准 确 把 握 。 对 于 规 定 不 明 确 的 , 要 按 照 本 通 知 的 要 求 审 慎 认 定 。 对 于 违 反 地 方 性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的 行 为 , 不 得 认 定 为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 对 被 告 人 的 行 为 是 否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 存 在 争 议 的 , 应 当 作 为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 逐 级 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请 示 。

三 、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非 法 经 营 犯 罪 案 件 , 要 依 法 严 格 把 握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条 第 ( 四 ) 项 的 适 用 范 围 。 对 被 告 人 的 行 为 是 否 属 于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条 第 ( 四 ) 项 规 定 的 ” 其 他 严 重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的 非 法 经 营 行 为 ”,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未 作 明 确 规 定 的 , 应 当 作 为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 逐 级 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请 示 。


相 关 参 考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非 法 生 产 、 销 售 烟 草 专 卖 品 等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法 释 【2010】7 号 )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非 法 经 营 食 盐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高 检 发 释 字 [2002]6 号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非 法 从 事 资 金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 非 法 买 卖 外 汇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法 释 〔2019〕1 号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非 法 集 资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法 释 【2010】18 号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妨 害 信 用 卡 管 理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法 释 【2009】19 号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非 法 出 版 物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法 释 【1998】30 号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扰 乱 电 信 市 场 管 理 秩 序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法 释 [2000]12 号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实 施 诽 谤 等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法 释 【2013】21 号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 国 家 安 全 部 关 于 依 法 办 理 非 法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 伪 基 站 ” 设 备 案 件 的 意 见 》( 公 通 字 【2014】13 号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危 害 食 品 安 全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法 释 【2013】12 号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非 法 生 产 、 销 售 、 使 用 禁 止 在 饲 料 和 动 物 饮 用 水 中 使 用 的 药 品 等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法 释 [2002]26 号 )

《 人 体 器 官 捐 献 和 移 植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767 号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妨 害 预 防 、 控 制 突 发 传 染 病 疫 情 等 灾 害 的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法 释 【2003】8 号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赌 博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法 释 【2005】3 号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关 于 办 理 利 用 赌 博 机 开 设 赌 场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